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,应设高位消防水箱,并应符合下列规定:
1、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,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m³;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m³;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.00m³。
2、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。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,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.07MPa;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,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.15MPa。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,应设增压设施。
3、并联给水方式的分区消防水箱容量应与高位消防水箱相同。
4、 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的水箱,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。
5、 除串联消防给水系统外,发生火灾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高位消防水箱。
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:
1.当高位消防水箱在屋顶露天设置时,水箱的人孔以及进出水管的阀门等应采取锁具或阀门箱等保护措施;
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,对于露天设置的高位消防水箱,因可触及的人员较多,为此提出了阀门和人孔的安全措施,通常应采用阀门箱和人孔锁等措施。
2.严寒、寒冷等冬季冰冻地区的消防水箱应设置在消防水箱间内,其他地区宜设置在室内,当必须在屋顶露天设置时,应采取防冻隔热等安全措施;
3.高位消防水箱与基础应牢固连接。